9博体育知名音乐培训机构突然闭店?记者实探上海门店

2024-08-04 13:4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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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博体育知名音乐培训机构突然闭店?记者实探上海门店近日,网传知名音乐培训机构罗兰数字音乐教育(以下简称罗兰教育)突然暂停北京、上海直营店的线日,大河财立方记者实探位于上海的多家罗兰教育校区9博体育,发现这些校区都大门紧闭,并在门上张贴出暂停线下校区运营的公告。

  在社交媒体上,许多学员已经开始组织维权群。“昨天刚交钱,一节课都没上,第二天就关门了。”一位网友评论说。

  同时,消费者莊先生告诉记者,今年3月29日,他在罗兰教育花费3.25万元购买音乐课程130节,目前还有129节未上,希望该机构尽快安排退款。在莊先生展示的一张截图中,罗兰教育维权群人数已达433人,画面显示的3位维权消费者的合同金额均超过1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2010年,程建铜在上海创办了第一所罗兰数字音乐教育学校,并在2011年成立北京罗兰盛世音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截至目前官网显示,罗兰教育已经拥有数百所校区,遍布国内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仅在上海就有26所校区。

  8月1日,记者来到罗兰教育上海杨浦校区发现,该校区大门紧闭,大门左边张贴着盖有公章的暂停线下校区运营公告,落款日期为7月29日,而右边张贴着学员们的维权群二维码,印有“上海杨浦区罗兰数字音乐进修学校”字样的招牌被放在地上。

  而在罗兰教育上海黄浦校区,记者看到,紧闭的大门上除了公告外,还有一张同商场的艺术培训机构转接罗兰教育学员的公告。

  “上周末这里还在正常上课,周一早上,突然就关门了。”一位商场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感觉很突然,但并不清楚罗兰教育的闭店原因。

  一位罗兰教育的加盟商告诉记者:“关门的只是罗兰教育的直营门店,目前上海加盟门店的经营一切正常,因为加盟门店是独立经营的,罗兰教育只为加盟门店提供课程产品,并不参与加盟门店的日常经营管理。”

  记者了解到,这并非今年第一起罗兰教育闭店的事件。据媒体报道,5月31日,西安罗兰教育长安校区宣布闭店,引发了消费者的投诉和维权。有消费者称,5月30日还在上课,31日早上突然给家长发消息说关门,维权群里有200多位家长,涉及金额可能上百万元。

  当时,罗兰教育的通知强调:“绝不会出现跑路逃避的行为,校区会积极妥善解决每一位会员的剩余课时,请每一位家长放心。为了不影响学员的持续性上课,校区联系了其他优质的教育机构继续为各位会员持续提供课程。” 但是有校方人员称:“校区目前暂无退费能力,据了解员工工资拖欠数月,运营资金链断了。若您不同意,可以直接起诉,以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此次的闭店公告中,罗兰教育仍然强调:由于持续的经营压力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公司管理人员在四处借款、寻找融资未果的情况下,公司现金流已经断裂,已经无法承担实体店的运营成本和人员工资,导致不得不暂停线下校区运营。

  记者拨通公告上的客服电话,客服人员表示:因公司高层的管理出现问题,导致罗兰教育暂时性现金流断裂,所以决定暂停北京、上海两地校区的线下运营。目前给出两个解决方案,第一个方案是把原来的线下课程改为线上网课教学,第二个方案是如果消费者想要退款,客服可以进行登记,后续由专门的区域负责人员进行统一处理。

  记者追问关于网传罗兰教育倒闭跑路的问题,客服表示会记录问题并上报给相关领导进行答复,但截至发稿前未回复。

  网络上一张名为“罗兰rdec上海区域营销精英群”的聊天群截图显示,罗兰教育的销售人员向罗兰教育创始人程建铜询问续费和新签的学员谁来负责,以及工资发放的问题,程建铜并未答复,随后群主解散该群聊。

  “我们目前有300多位学员已经报案,正在等待警方的调查。”莊先生告诉记者,“希望警方尽快调查,给予我们一个满意的结果。”

  近年来,教育机构、健身房、瑜伽馆等卷钱跑路的现象层出不穷。针对这一情况,河南予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孙鹏华提醒,消费者在选择服务时尽可能不选择预付款式的消费形式,如需选择预付款式的消费形式的,应当选择有实力、信誉良好的经营者,并且要注意保留证据,并及时消费完毕。

  具体到此次罗兰教育闭店事件,孙鹏华认为,判断罗兰教育的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要根据事实情况,看其是否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的欺诈行为,如果有,则构成欺诈,如果没有,则不属于欺诈,只是单纯的商业风险。

  而是否构成欺诈行为,将影响此次事件的处理方式。“如果经过调查,罗兰教育确实没有欺诈行为的,关闭线下运营确实是因为经营原因,那么消费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的预付款等;如果相关人员存在欺诈行为,那么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的规定向其主张惩罚性赔偿;如果相关人员的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的话,公安机关就应当依法立案侦查以追究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孙鹏华说。

  何为欺诈?法律和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即一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对方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就可以认定为民事上的欺诈。

  具体到消费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征求意见稿中列举了以下几类欺诈行为:(一)虚构或者夸大宣传商品的质量、功能,服务的内容、功效,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二)通过虚假折价、减价、价格比较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三)收取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四)隐瞒计划终止经营或者不能正常经营的事实,诱导消费者支付预付款;(五)存在其他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孙鹏华强调,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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